9月26日,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印發《海南省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提到,2026年1月1日起,全省新能源(所有風電、太陽能發電,下同)項目上網電量全部進入電力市場,上網電價通過市場交易形成。新能源項目參與市場交易的方式按照南方區域電力市場交易規則執行,鼓勵具備條件的分布式、分散式新能源聚合后報量報價參與市場交易,未報量報價參與市場的默認接受市場形成的價格。后續根據市場建設情況,逐步放開各類電源進入市場參與交易。
新能源項目可參與年度、多月、月度、周及多日等周期的中長期交易,允許供需雙方自主確定中長期合同的量價、曲線等內容,不對中長期簽約比例進行限制。新能源項目公平參與實時市場。加快完善自愿參與日前市場機制。
適當放寬現貨市場限價,現貨市場申報、出清價格上限考慮目前省內燃料綜合成本和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申報、出清價格下限考慮新能源在電力市場外可獲得的綠證收益、財政補貼等因素確定,后續由海南省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市場運行實際進行調整。接受市場形成價格的新能源項目,結算價格按照實時市場分時價格確定。
現貨市場未連續運行時,輔助服務市場費用由發電側分攤(不含分布式新能源);現貨市場連續運行時,輔助服務市場費用由工商業用戶用電量和未參與海南省電能量市場交易的上網電量共同分攤,參與省內電能量市場交易的新能源上網電量不再分攤。若國家出臺最新的輔助服務費用分攤政策,從其規定。
存量項目:
項目范圍:2025年6月1日以前投產(即項目批準備案容量全部建成并網,下同)的新能源項目。
機制電量:2023年以前投產的項目,其全部上網電量納入機制電量;2023年投產的項目,機制電量比例取90%;2024年投產的項目,機制電量比例取85%;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投產的項目,機制電量比例取80%。
機制電價:競配式并網項目執行原競配價格,其余項目均按海南省煤電基準價0.4298元/千瓦時執行。
執行期限:按照20年減去截至2025年12月31日項目已投產運行時間確定。
增量項目:
項目范圍:2025年6月1日起投產的新能源增量項目。
競價時間:每年組織已投產和次年內投產、且未納入過機制執行范圍的增量項目參與增量項目機制競價。2025年10月份開展增量項目的首次競價,競價主體范圍為2025年6月1日至2026年12月底投產的集中式、分布式新能源項目(不含已明確電價的競配性海風項目)。往后每年10月開展下一年的增量項目機制競價工作。
競價主體分類:綜合考慮建設成本和運行特性的差異,初期分為海上風電項目、陸上風電項目和光伏項目三類。海上風電項目單獨組織競價,陸上風電項目和光伏項目統一組織競價。同一競價場次的新能源項目執行相同的機制電價水平和期限,未參與競價的項目視為不參與機制,未入選過機制的增量項目可參與后續年度的增量項目機制競價。
競價電量總規模:首次競價電量總規模與2025年新能源非市場化比例適當銜接,海上風電按預計年上網總電量的80%確定,陸上風電和光伏按預計年上網總電量的75%確定。每年新增納入機制的電量規模,根據我省完成國家下達的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情況及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動態調整。為引導新能源充分競爭,競價時設置申報充足率下限。價格出清前開展申報充足率檢測,當競價主體申報電量規模無法滿足申報充足率下限要求時,競價電量總規模自動縮減,直至滿足申報充足率要求。
申報充足率=∑該場次競價主體申報電量/該場次競價電量總規模
單個項目競價電量上限:單個項目申報電量規模不得高于其全部上網電量,2025年競價時暫按其全部上網電量85%進行申報,以后每年單個項目申報電量上限比例在發布競價通知時明確。
機制電價競價上下限。競價上限每年綜合考慮合理成本收益、綠色價值、電力市場供需形勢、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最高不高于0.4298元/千瓦時;初期可按照最先進電站造價水平(僅包含固定成本)折算度電成本(不含收益)確定競價下限,后續視情況取消。分類組織競價時,每類項目的競價上下限相同,首年競價上下限具體見下表。
競價時按報價從低到高確定入選項目,機制電價原則上按入選項目最高報價確定、但不得高于競價上限。價格相同時,按照申報時間優先確定排序,直至滿足競價總規模,成交的最后一個項目申報比例全額成交。
執行期限:按照同類項目回收初始投資的平均期限確定,具體執行期限以競價通知為準,到期后不再執行機制電價。2025年首年按以下規定執行:海上風電項目為14年,陸上風電項目和光伏項目為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