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與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關于完善價格機制 促進新能源發電就近消納的通知》(以下簡稱“1192號文”)。業內專家表示,1192號文是《關于有序推動綠電直連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的重要補充,其明確了新能源發電就近消納項目的價格機制,通過價格信號引導社會資本對就近消納項目的合理投資。今后,這些項目將定位于“生產型消費者”,在儲能配置、系統調控等方面“下真功夫”,“自己發的電自己用,自己的安全防線自己建”。
厘清責任“劃邊界”,安全兜底有保障
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是新能源發展的前提,1192號文首要破解的便是就近消納項目的責任界定難題。電力規劃設計總院能源政策與市場研究院副處長程晨璐指出,1192號文圍繞安全、系統、社會“三大責任”展開設計,其中安全責任是首要基石。文件明確,新能源就近消納項目需以電源、負荷、儲能為整體與公共電網連接,形成清晰的物理界面與安全責任界面,這一規定從源頭上厘清了項目與公共電網的權責劃分。
為強化安全保障,政策設置了剛性技術標準:新能源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總可用發電量比例不低于60%,占總用電量比例不低于30%,2030年起新增項目更提升至35%。同時,1192號文要求項目具備分表計量條件,電網企業在發電、儲能等關鍵關口安裝計量裝置,實現電量數據精準溯源。
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委員尹明認為,這種設計將部分安全保障責任從公共電網轉移至項目自身,倒逼項目提升規劃建設與運營調控能力,尤其需通過適配儲能技術強化靈活調節能力,確保“源荷儲”系統自主平衡,與公共電網形成新型的責權關系與服務付費關系。
成本分攤“明算賬”,公平負擔促長效
成本合理分攤是新能源就近消納可持續發展的核心,1192號文創新性地構建了“穩定供應保障費用”體系,彰顯“誰受益、誰負擔”的公平原則。程晨璐強調,此前因就近消納項目下網電量少,若按傳統電價模式執行,電網投資運行成本易向其他用戶轉嫁,形成不公平負擔。新政策通過價格機制設計,讓項目公平承擔保供責任。
在輸配電費方面,政策推出單一容量制電價。月度容(需)量電費計算方法為:容(需)量電費=按現行政策繳納的容(需)量電費+所在電壓等級現行電量電價標準×平均負荷率×730小時×接入公共電網容量。國網能源研究院研究員田士君認為,這一設計形成有效激勵:項目變壓器利用率越高,度電輸配電成本越低,既避免了“大馬拉小車”的資源浪費,又引導企業通過配置儲能、優化負荷提升自平衡能力。
在系統運行費方面,田士君認為,“項目暫按下網電量繳納,且暫免自發自用電量的政策性交叉補貼新增損益”,既銜接現有機制,又適度減輕項目負擔,同時保障了交叉補貼機制的可持續性。對于大數據、化工等高可靠性需求行業,政策允許保留兩部制電價選擇,兼顧了安全需求與政策彈性。此外,單一容量制輸配電價機制也是對現有輸配電價制度的重大創新,推動我國輸配電價體系完善。
市場主體“站C位”,多元發展拓空間
市場化是新能源就近消納的最終方向,1192號文明確了項目的市場主體地位與參與規則,為其融入電力市場體系鋪平道路。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電力發展研究院楊萌指出,政策填補了虛擬電廠等新型主體的身份界定空白,圍繞“邊界清晰+責任對等”建章立制,為行業發展提供穩定預期。
記者注意到,1192號文明確項目與其他市場主體地位平等,原則上作為統一整體參與電力市場,并實行差異化市場管理:現貨市場連續運行地區,上網電量交易按市場規則執行;未連續運行地區,原則上不向公共電網反向送電。這種“因地制宜”的設計,既發揮了市場價格信號的調節作用,又防范了系統安全風險。
同時,政策要求項目直接參與市場交易,不得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且上網電量不納入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楊萌認為,這一安排將倒逼企業提升市場博弈能力,通過技術創新與成本控制贏得競爭優勢,同時避免政策補貼扭曲市場價格,推動新能源就近消納從“政策試點”轉向“市場常態”。
上述專家表示,1192號文的出臺,是我國新能源政策從規模擴張向質量提升轉變的重要標志。通過責任厘清、成本共擔、市場融入的系統性設計,政策既筑牢了安全底線,又釋放了市場活力,將為新型電力系統構建注入強勁動力,推動能源綠色低碳轉型邁向新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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