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強調,縱深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關于全面加快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工作的通知》指出,全面加快電力現貨市場建設,2025年底前基本實現電力現貨市場全覆蓋。為進一步指導各地電力現貨市場建設運行,加快構建電力市場新發展格局,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電力現貨連續運行地區市場建設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從優化完善現貨和中長期市場交易機制、輔助服務市場體系、可靠容量補償機制以及零售市場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一、統籌新能源入市與模式創新,優化現貨市場交易機制
近年來,我國新能源市場化交易電量不斷提升,2024年已達到52.3%。《關于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 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進一步提出,新能源項目上網電量原則上全部進入電力市場。新能源全面參與電力市場是大勢所趨,有利于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但新能源本身具有的波動性、間歇性特點,也給電力市場交易規則制定、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帶來挑戰。
為更好支撐新能源全量入市,《指引》強調,支持各地探索完善新能源全面入市下的現貨市場機制。從有效反映價格信號和發揮信號作用角度來看,要優化現貨市場出清機制,形成反映供需關系和調節成本的分時價格信號,對于開展日前交易的地區,以發用電兩側經營主體自主申報的量價信息出清和結算,強調通過日前價格信號激勵用戶合理安排生產計劃、參與系統調節,發揮日前市場價格信號引導用電行為重要作用;從電力安全可靠運行角度來看,《指引》明確以負荷預測和新能源功率預測為基礎,完善可靠性機組組合環節,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在電力市場建設尚未成熟時期,我國部分省級電力現貨市場新能源及負荷側以“報量不報價”形式參與市場出清,并且負荷側按照統一的發電節點加權平均電價進行結算。為進一步強化電力市場化改革力度,《指引》明確,推動發用兩側“報量報價”參與現貨市場競爭,探索按節點/分區電價申報及結算,一方面,有利于更好調節電力用戶的用電行為,另一方面,更好發揮市場在負荷側資源優化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二、實現精細化管理,加快完善中長期市場交易機制
中長期市場是電力市場的“壓艙石”,其成熟度決定了電力市場的穩定度與可持續性,截至2024年底,全國大多數省份中長期市場交易已常態化開市,交易頻次和周期趨近運行日。為實現精細化管理、進一步銜接現貨市場,《指引》在交易組織、簽約期限與比例、限價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一是交易組織。截至2024年底,山西、山東、吉林等19個地區最小交易周期已達到D-2日,云南已達到D-1日,為進一步推動中長期市場和現貨市場在交易時間尺度的有效銜接,更好體現電力市場全電量分時價值,《指引》提出加快推動D-2連續開市與中長期交易分時段組織等精細化安排,更好適配新能源時段性出力特性,同時有利于引導用戶側響應價格信號、錯峰用電。
二是簽約期限與比例。對于新能源和核電企業,為穩定投資預期、同時考慮用戶側綠色電力消費需求,支持相關企業與電力用戶簽訂多年期協議。具體在簽約比例上,考慮電力保供要求、電力市場建設進展等因素,建立中長期簽約比例動態調整機制,適時調整相關要求。
三是限價。為了減少因價格信號不準確導致的決策偏差,提高市場整體的資源配置效率,《指引》提出,完善煤電中長期交易限價,逐步實現月度、月內等較短時間尺度中長期交易限價范圍與現貨市場限價貼近。中長期與現貨價格的協同聯動,可減少市場主體套利空間,推動市場從“政策驅動”向“價格信號引導”轉型,為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建設奠定機制基礎。
三、聚焦市場效率,因地制宜健全輔助服務市場體系
現階段,我國多數省份開展了以調頻等輔助服務交易,通常采用與現貨市場獨立運行、解耦出清的方式組織。隨著新能源持續快速發展,一方面電力系統運行的復雜性增加、推動輔助服務需求增長,對輔助服務供給提出更加多樣化、精細化的需求;另一方面,新型儲能、虛擬電廠等新型主體不斷涌現,可提供電力輔助服務的主體日益多元。
為適應系統需求,推動將輔助服務市場從“保安全的配套工具”升級為“提效率的核心引擎”,《指引》提出探索增加備用、爬坡等輔助服務品種,并通過市場發現服務價值,通過市場機制將系統調節需求轉化為價格信號,引導各類資源針對性投入,破解當前“需求多元但供給單一”的結構性矛盾;對于目前較為成熟的調頻等輔助服務,要建立以調節效果為導向的市場機制,推動調頻市場與電能量市場聯合出清,通過將調頻成本納入電能量市場整體優化,實現“電能量+輔助服務”的協同決策,推動實現整體成本最優。
此外,擴大參與輔助服務市場主體范圍,鼓勵包括新型經營主體在內的各類主體根據自身特性,以聚合等多種方式參與輔助服務市場,為激活系統靈活性注入新動能,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參與輔助服務市場交易活力,提高系統靈活調節能力,助力提升系統整體運行效率與經濟性。
四、科學評估發電容量充裕度貢獻,研究建立可靠容量補償機制
近年來,國家針對抽水蓄能、煤電容量補償機制均出臺了相關政策,開展了有益探索。其中,抽水蓄能明確執行兩部制電價,其運行變動成本通過抽發價格回收,投建成本則由容量電價承擔,既保障了抽蓄電站的合理收益,又充分體現其靈活調節價值。煤電容量補償機制則采用全國統一基準(330元/kW/年)與區域差異化補償結合的方式,按固定成本回收比例計算,為煤電提供了基礎收益保障,緩解了新能源沖擊下的經營壓力。隨著電力市場體系不斷健全,當前針對特定電源的直接補償機制或難以充分發揮協同市場資源配置作用,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面向各類電源的容量補償機制,同時向市場化方向轉型發展。
為做好市場化轉型過渡,《指引》提出,建立容量評估機制,探索建立發電機組可靠容量評估機制,科學評估各類型機組及新型儲能的容量系數,客觀反映其對電力系統發電容量充裕度的實際貢獻,在此基礎上,統籌研究建立面向各類電源的容量補償機制,合理確定單位可靠容量補償標準并動態調整,對電力系統可靠容量給予合理補償,有效幫助各類發電機組尤其是邊際機組回收固定成本,從而保障系統發電容量充裕性。支持有條件的地區探索通過報價競爭形成容量電價,條件成熟時建設容量市場,通過引入競爭機制,讓各類電源基于自身成本與價值參與報價,既能擠出補償中的不合理溢價,又能引導社會資本向系統最需要的容量資源傾斜,為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夯實基礎。
五、構建多元互動市場生態,著力打造規范透明的零售市場
零售市場作為電力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是連接批發側與終端用戶的關鍵紐帶,隨著電力體制改革不斷深化,2021至2024年期間,我國零售市場穩步擴容、電量穩中有增,零售市場交易電量年均增長率約達到14.9%,市場規模持續擴大。但在發展過程中,零售市場也存在運營模式單一、交易活躍度不足、價格傳導不暢等問題,為推動零售市場向更高效、更透明、更具活力的方向發展,《指引》提出三方面舉措,一是要搭建零售線上交易平臺,研究建立零售套餐價格事前估算機制,引導零售用戶通過平臺比選方式簽約,降低交易成本、促進市場競爭。二是要求市場運營機構定期發布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均價等信息,提升零售市場透明度,促進零售市場信息向用戶充分傳導。三是完善零售市場套餐模板,鼓勵售電公司和零售用戶靈活配置零售套餐、簽訂分時合約,滿足電力用戶根據自身生產用電特點靈活選擇合適套餐、并調整用電時序,充分挖掘用戶側的調節潛力。此外,現階段用戶主要通過單獨購買綠證和綠電交易兩種方式實現綠色電力消費,《指引》鼓勵創新引入綠電零售套餐等新品種,為用戶消費綠色電力提供多樣化的靈活方式,助力全社會生產生活方式綠色低碳轉型。
六、全方位閉環管理,加強電力市場規范化建設
為進一步規范電力市場建設,保障市場運行的高效性和公平性,《指引》從完善市場干預與處置機制、持續提升市場運營能力、強化電力市場秩序監管三方面做出相關要求,明確要建立市場力監測與管控機制并實施規范市場干預,通過完善電力市場信息披露機制、加強市場運營業務流程標準化管理、提升市場技術支持系統水平等措施持續提升市場運營能力,同時加強監管方式創新、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指引》旨在通過“監測-評估-干預-反饋”的閉環管理,更好預防市場力濫用、減少價格扭曲,平衡監管與活力,推動電力市場向“質量提升”轉型。
《指引》的印發實施,將為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地區電力市場建設提供發展路徑,為電力市場安全、可靠、穩定運行保駕護航,全面助力全國統一電力大市場建設。
(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副院長 趙增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