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發布關于托克托外送二期150萬千瓦光伏基地接網工程核準的批復。
一、為滿足托克托二期150萬千瓦光伏基地送出需求,保障京津唐地區電力供應能力,同意建設托克托外送二期150萬千瓦光伏基地接網工程,項目代碼2504-150621-60-01-584519。
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作為項目法人,負責所投資項目的建設、經營及貸款本息償還。
二、建設地點: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準格爾旗,呼和浩特市托克托縣。
三、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
(一)新建一座500千伏變電站,規劃建設2×1000兆伏安主變,本期一次建成;500千伏出線規劃1回,至托克托電廠,本期一次建成;220千伏出線規劃建設3回,本期一次建成。
(二)遠期每組主變低壓側預留4組低壓無功補償設備場地;本期每組主變低壓側裝設3組60兆乏低壓電容器和1組60兆乏低壓電抗器。
(三)新建托克托外送二期匯集站至大唐托克托電廠升壓站500千伏線路,路徑長度80公里,采用單回路架設,導線截面4×400平方毫米。
(四)新建托克托外送二期匯集站至吉格斯泰110千伏變電站10千伏站外電源線路,線路長度6.347公里(其中架空線路5.805公里,電纜0.542公里)。
(五)建設相應通信和二次系統工程。
四、項目動態投資50153萬元,其中資本金10030.6萬元,占動態投資的20%,由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其余資金通過貸款解決。項目單位要進一步核實工程投資,合理控制工程造價。
五、工程實施要保證安全穩定可靠。工程設計、建設及運行要滿足國家生態環保、自然資源等有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提高效率,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相關標準規范,全面落實安全設施“三同時”要求,確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控制好工程建設節奏,加大源網協調力度,確保工程得到有效利用。本工程在正常合理工期范圍內,可將變電工程和線路工程有序分期實施。
六、本工程設備采購及建設施工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采用規范的公開招標方式進行(詳見附件1)。
七、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核準項目的相關文件分別為《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強電網主網架工程(“十四五”規劃中期調整第三批)規劃建設工作的通知》(國能發電力〔2024〕94號)、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托克托外送二期150萬千瓦光伏基地接網工程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中共準格爾旗委員會政法委員會《關于托克托外送二期150萬千瓦光伏基地接網工程(準格爾旗段)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備案的審查意見》(準黨政法函〔2025〕63號)、中共達拉特旗委員會政法委員會《關于申請辦理托克托外送二期150萬千瓦光伏基地接網工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備案的復函》(達黨政法函〔2025〕77號)、中共托克托縣委政法委員會《關于托克托外送二期150萬千瓦光伏基地接網工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申請備案的批復》(〔2025〕-86)。
八、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應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我局提出變更申請,并按有關規定辦理。
九、在項目開工建設前,項目法人應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規劃許可、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環評、占用草原等相關手續。
十、本核準文件有效期2年,自發布之日起計算。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自治區能源局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申請但未獲批準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核準文件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特此批復。